一、政策背景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67号)提出:县级中医医院全部建成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和2个中医特色优势专科。《山东省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加强中医医院临床救治能力建设,推进省级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提档升级。《潍坊市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积极参与齐鲁中医药优势专科集群建设,同质化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建好省市级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和县域中医药龙头专科。以上文件对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均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政策规定,为我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营造更加适宜的发展建设环境,按照“自愿申报、层层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建设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本《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通知精神,主要依据《山东省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县域中医药龙头专科建设要求》和《潍坊市医疗卫生重点学(专)科管理办法》规定。
三、出台目的
我市建设国家级重点中医专科4个,国家级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6个、省级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14个、省级县域龙头专科13个、市级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104个,齐鲁中医药优势专科集群牵头专科1个,成员专科42个,专科梯次合理,中医药优势明显。为贯彻落实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要求。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升医疗机构中医药临床专科综合竞争力,助力全市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需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规范评审程序,明确评审要求。
四、重要举措
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专科申报、专科评审、经费管理、附则等五部分内容。
1.总则。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和管理;重点专科名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市卫健委、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办)两级分工管理。  
2.专科申报。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申报,申报重点专科应具有一定的专科优势,医、教、研综合水平较高,已形成科学合理的人才梯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同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卫健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申报材料初审及推荐工作。委直属单位直接申报。
3.专科评审。遵循程序严格、公正公平原则,资料初审和现场评审两个阶段专家分别评分,择优确定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建议名单;名单经市卫健委研究通过后发文予以认定并颁发“市级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牌匾;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认定周期为3年,每年需接受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相关资格。
4.经费管理。市中医药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坚持依托单位自筹、同级扶持、属地管理、先考核后补助的原则,鼓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保障重点专科健康持续发展。各单位重点专科建设经费通过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实现专款管理,并接受财务、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5.附则。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卫健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重点专科发展计划。
 
			 
					
 鲁公网安备 37079402001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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