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卫办发〔2025〕3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卫健局(社会事业服务局),委属各有关单位,各专科联盟:
为进一步规范专科联盟建设,健全专科联盟管理模式,形成完善的专科联盟体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3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专科联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24〕1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全市专科联盟工作实际,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潍坊市专科联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潍坊市专科联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专科联盟框架体系,健全专科联盟管理模式和运行激励机制,逐步扩大专科联盟覆盖面,形成完善的专科联盟体系和补位发展模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3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专科联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24〕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联盟是指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形成的区域间若干特色专科协作组织。专科联盟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专科联盟。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四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患者跨区域就诊病种及技术需求情况,重点聚焦异地就医占比高、危急重症和疑难复杂病种,有针对性地统筹指导专科联盟建设。
第五条  市域内高水平医疗机构要以群众健康危害大、看病就医需求多的重大疾病、重点专科为方向,聚焦辖区内异地就医占比大、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病种,扎实推进肿瘤、心血管、脑血管以及儿科、妇产科、麻醉科、病理科、精神科等专科联盟建设。鼓励拥有国家、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和承担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任务的医疗机构,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牵头组建专科联盟。
第六条  专科联盟的设置以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专业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专科联盟。专科联盟牵头单位应当是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或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科所在医疗机构。申报专科联盟的专科原则上以二级诊疗科目为主,也可以以一级诊疗科目名称、临床科室名称、临床学科名称及诊疗中心名称等申报专科联盟。 
第七条  专科联盟名称应由“牵头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一名称)+专科名称+专科联盟”组成,命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实际和学科发展需要。
第八条  拟组建专科联盟的县级医疗机构应当首先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并填报《潍坊市专科联盟备案表》(附件1)和《潍坊市专科联盟统计表》(附件2),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成立的专科联盟进行论证通过后,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成立的专科联盟进行充分论证,视情况批准成立专科联盟。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新增、更名、合并、撤销本级相关专科联盟。未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专科联盟不得擅自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各专科联盟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要求,按照定单位、定责任、定目标、定任务、定评价“五定”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专科联盟建设和发展。
第十条  各专科联盟最高议事机构为联盟理事会,由牵头单位组织成立,每届任期3年,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理事会负责明确组织架构和管理形式,制定专科联盟章程、发展规划及配套管理制度,建立成员单位加入和退出机制。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科联盟建设与发展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专科联盟牵头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以提升区域内重大疾病救治能力和服务能力为重点,以技术协作为主,推进人才共享、资源流动和服务衔接,形成辐射带动和补位发展模式。
第十二条  建立专科人才培训机制。牵头单位应制定联盟内专科人才培训制度和计划,独立或会同技术实力突出的成员单位组建骨干学术团队,作为师资力量,通过“选上来”集中培训、进修学习,“走下去”巡回讲座、手术示教、临床带教、教学查房,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全面提升本专科医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建立业务技术合作机制。专科联盟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技术辐射带动作用,通过专科共建、科研和项目协作、专科医生培训、技术交流、业务指导等多种方式,落实联盟内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促进专科联盟内人才、技术、管理、信息等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形成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渠道和机制,为患者提供有序衔接的连续性诊疗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双向转诊服务机制。按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完善专科联盟内患者转诊指征和流程,形成高效的分工协作、双向转诊服务,做到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患者上转畅通,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患者下转有序,建立转诊档案,为患者提供有序衔接的连续性诊疗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医疗质量保障机制。专科联盟牵头单位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细化医疗质量管理标准与要求,制定完善专科联盟内部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和相对统一的诊疗规程,提高诊疗规范化水平,推动实现专科联盟内部医疗质量同质化。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技术支撑机制。专科联盟应充分利用远程医疗等信息化手段,开展远程教学、远程会诊等,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进“下级检查、上级诊断”,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专科联盟的监督管理,督促专科联盟按照联盟章程依法依纪依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专科联盟牵头单位要制定综合绩效考核办法,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专科联盟综合绩效、各成员单位绩效进行自评估并将考核情况上传山东省专科联盟建设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专科联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专科联盟建设情况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医院评审评价、重点专科设置等的重要依据。对连续2年评价结果较差、成效不明显的联盟,按程序予以解散,确有必要组建的专科联盟,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开遴选。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廉洁纪律等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9日。
 
			 
					
 鲁公网安备 37079402001077号
鲁公网安备 37079402001077号 
			 
		     
     
     
     
     
     
     
     
    